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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定金

1.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VS订金】订金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款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4.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5.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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