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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最高额抵押

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财产确定,债权变动

2.最高额抵押的条件: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

(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3.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实现: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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