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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注意】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单选题

(2008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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