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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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