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出卖人的权责

交付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适应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质保金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增)

修理费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增)

从给付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新增)
【示例】买空调时,不仅要交付空调,还要提供安装劳务,不提供安装劳务,相当于未完成从给附义务,导致空调无法使用,买方可主张解除。

瑕疵担保

(1)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减轻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新增)

  相关推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特点及各题型应对策略

  233网校教你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如何备考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临近,备考已全面开始,233网校建议考生尽早开始备考学习,通过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33网校全新推出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全科VIP班!第一年没有通过的考试科目,第二年可免费重学,报一年,学两年立即抢购>>报名咨询热线:4000-800-233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