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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8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要约

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同时满足

(1)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写清了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特定)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可以特定,可以不特定,例如A发给B,或者A在店里的商品标价)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

(1)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否满足4个条件)

(2)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

(3)例子:

①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

②商业广告有可能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随到随购,数量不限VS欲购从速,数量有限】“随到随购,数量不限”意味着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欲购从速,数量有限”意味着有可能来了也买不到,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4.要约的生效

(1)时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①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②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到达≠看到: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3)到达≠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3)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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