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1.改革
原来是额度申请和发行申请分开,额度申请受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发行申报的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核准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后,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发行批复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核准利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进行资格认定和发行与兑付的风险评估。后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2.具体申报的方式
(1)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
(2)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
(3)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3.核准
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企业债券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并经人行和证监会会签后即可进行具体的发行工作。
申请材料(略)
要点三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
1.目的
-为防范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而出现的风险,从而影响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主承销商报送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
(2)具备承销条件的证明材料或陈述材料;
(3)承销协议;
(4)承销团协议;
(5)市场调查与可行性报告:
(6)主承销商对承销团成员的内核审查报告;
(7)风险处置预案。
2.证券公司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主承销商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如副主承销商、分销商及发行人在异地的,还应将初审意见抄送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复审通过的,由证监会批复,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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