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指导

2014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解析: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30日
  要点解析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背景:我国首次发行国债始于1949年底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到l958年,总共发行了6次且当年中止(1981年恢复发行)。2009年底,我国国债存量在所有债券存量中所占比例最高。
  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需要注意的是,储蓄国债是财政部2006年7月1日推出的新品种,是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储蓄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
  要点一
  (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l991年,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l996年起,广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现实情况: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
  投标人直接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从高价(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
  止。可以说,这样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2.承购包销方式
  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2010年以后,根据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储蓄国债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1)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①荷兰式招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2)投标的限定
  
  
  (3)具体中标原则
  ①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②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③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④对于记账式国债,有时会允许进行追加投标: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竟标)结束后,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⑤甲类机构最大追加承销额为该机构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
  ⑥“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
  ⑦“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真题推荐:2001-2013年证券考试真题汇总

  最新推荐:2014证券考试指南|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考条件|教材|科目

  课程辅导:为方便广大学员充分备考,233网校“2014年证券从业HD高清课件”开始招生,辅导课程:证券VIP班,套餐班,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

相关阅读

֤ȯҵʸ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