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审批体制)
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对发债所筹资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要点二
(发债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计划。
要点三
(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的材料)(1)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募集说明书。
(3)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4)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5)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隋况。(6)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要点四
(会计标准与法律要求)
1.财务资料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标准进行审计。
2.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要点五
(债券的承销).
1.应组成承销团。
2.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要点六
(利率的确定)
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要点七
(其他相关事项)
发行结束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易流通。发行人应在人民币债券发行日前l个月内,为发债募集的资金开立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立、注销等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发行人须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运用人民币债券资金发放及回收人民币贷款、投资的明细表。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文本语言应为中文;发生违约或其他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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