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
1.发行申请(谁来申请、向谁申请)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
2.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1)发行机构(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名称、住所。
(2)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4)交易结构及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5)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6)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
(7)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
(8)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9)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选择标准和统计信息。
(10)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来源和支付优先顺序。
(11)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情况,各档次的本金数额、信用等级、票面利率、预计期限和本息偿付优先顺序。
(12)资产支持证券的内外部信用提升方式。
(13)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4)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15)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如清仓回购条款。
(16)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敏感度分析;在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加权平均期限的变化情况。
(17)投资风险提示。
(18)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该交易的税收安排意见书。(19)证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取得方式。
(2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载明的其他事项。
3.受理与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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