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管理)
1.联合报送申请
(1)联合对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
(2)报送材料(主要项目)
①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②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
④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2.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的主要内容(了解)
(1)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参与证券化交易机构的名称、住所及其关联关系说明。
(2)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说明。
(3)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选择标准、资
产池情况说明及相关统计信息。
(4)资产池信贷资产的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5)交易结构及各参与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6)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和支付优先顺序。
(7)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情况、各档次的本金数额、信用等级、票面利率、期限和本息偿付优先顺序。
(8)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内外部信用的增级方式及相关合同草案。
(9)清仓回购条款等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
(10)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11)拟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对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的内容。
(12)其他内容。
3.受理与核准受理与核准机构:中国银监会。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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