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规定)
2005年5月16日发布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目的: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解)
要点七
(税收政策安排)
2006年2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印花税政策(暂不征收)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立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政策
(1)需要征收的
①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
②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③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2)不需要征收的
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所得税政策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3)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缴纳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要点八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募集、设立及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收益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支付额来自该基础资产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
与现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相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未能做到完全的风险隔离,当原始权益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被兼并收购而丧失独立的法律实体地位时,收益计划资产收益的分配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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