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1.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2.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
要点五
(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1.披露的主体: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披露的途径: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3.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相关情况。
(3)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及兑付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例题2·单选题】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 )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及兑付日前( )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A.1,3
B.2,5
C.3,5
D.2,3
【答案】D
(4)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要点六
(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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