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1.余额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其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3.承销的组织
(1)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2)承销的方式: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
(3)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相关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与下列名称有区分: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此时,可免于信用评级,但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要点五
(信息披露)
2005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开始实施。
1.披露的途径
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披露信息的要求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不可泄露信息的情形
受托机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4.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
5.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6.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7.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3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受托机构报告。
8.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9.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
10.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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