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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30日
导读: 消费税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消费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9分。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这里所指的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
  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作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的消费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解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受托方承担的只是代收代缴的义务(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题19·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特点是(  )。
  A.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
  B.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C.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
  D.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再卖给委托方进行加工
  【答案】A
  【解析】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作委托加工。
  【重点归纳】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成立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
   项税额

消费税纳税环节

①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向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收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新增)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新增)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已纳消费税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组成的计税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
  费税的价格。
  【例题20·计算问答题】某高尔夫球具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某俱乐部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俱乐部提供主要材料成本8000元,球具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2400元,球具厂没有同类高尔夫球具的销售价格,已知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请计算消费税适用的组成计税价格。
  【答案及解析】组成计税价格=(8000+2400)÷(1-10%)=11555.56(元)。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委托方补缴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如果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依照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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