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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30日
导读: 消费税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消费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9分。
  三、计算问答题
  1.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
  (1)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28×10%-2.5=0.3(万元)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
  (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34+25.5+5.1=32.64(万元)
  销项税额=28×17%+300×17%=55.76(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5.76-32.64,=23.12(万元)
  (6)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3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按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3.6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500×0.1+500×150/10000)/(1-56%)×200/500×56%+200×250×200×0.003/10000-800÷500×200×30%=436.55+3-96=343.55(万元)
  (2)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93.6÷(1+17%)×56%+20×0.015-343.55×20/200=10.75(万元)
  【解释】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3)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320×5%+(320×56%+80×0.015-343.55×80/200)=58.98(万元)
  【解释】批发卷烟按照5%的税率计征消费税。
  (4)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320/80×100×5%+(320/80×100×56%+100×0.015-343.55×100/200)=73.73(万元)
  【解释】投资零售企业要视同销售计税,此批发企业应按照批发行为缴纳消费税。
  3.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20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20)÷(1+17%)×20%+20×2000×0.5÷10000=48.15(万元)
  【解释】品牌使用费和包装物租金都应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应作增值税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2)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解释】药酒属于其他酒,消费税计算采用从价计税的方法。
  (3)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
  【解释】酒类产品连续加工再销售的,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酒类产品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不缴纳消费税。
  【解释】委托加工收回的已被代收代缴过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20元,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为每公斤(10+1)÷(1-10%)÷1000×10000=122.22(元),没有超过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4.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
  (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该银基项链最高销售价格等于平均销售价格);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商城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9.25÷(1+17%)×5%=1.25(万元)
  【解释】应税首饰与非应税首饰打成礼品包装的,不论是否单独核算,一并计算缴纳消费税。(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O3÷(1+17%)×5%=2.56(万元)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30.42+4.68)÷(1+17%)×(1+6%)÷(1-5%)×5%=33.47×5%=1.67(万元)
  【解释】原材料是由商城提供的,所以此项业务不属于委托加工,应视同首饰商城销售自产货物。这里的6%为成本利润率。
  (4)以银基项链抵债应纳消费税=70.2÷(1+17%)×5%=3(万元)
  (5)应纳增值税=[(29.25+2000×0.03+70.2)÷(1+17%)+(30.42+4.68)÷(1+17%)×(1+6%)÷(1-5%)]×17%-8.5=28.86-8.5=2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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