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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30日
导读: 消费税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消费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9分。
  第三节 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具体计税依据归纳如下:
  
计征办法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

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Jr★★)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符合特定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表:
  
计税方式

包装物状态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包装物的租金
   ③对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解释】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要按征收率3%适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
  【初步结论】一般情况下,从价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相关链接】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对货物征收,但二者与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税额;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是包括消费税税额的。换句话说,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是指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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