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30日
导读: 消费税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消费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9分。
  二、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新增内容)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解释】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系列推荐>>2013注会《税法》单元测试题及答案税法习题及答案章节练习答案热点文章

  编辑推荐>>2013年注会《税法》章节复习资料汇总2013注会《税法》讲义及习题汇总

  为帮助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233网校提供了201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单科VIP班(含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真题解析班+机考实战班)税法冲刺班税法习题班税法真题解析班税法精讲班等课程免费试听 点击进入>>。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相应的班级,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