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程序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保荐人:连带(能证明免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责(能证明连带)
3.承销
承销团 |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
期限 |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禁止 |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
失败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NOT包销),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备案 |
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将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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