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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

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索赔的主要凭证。
【注意】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如人身保险单可转让或质押。

保险凭证

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意1】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
【注意2】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暂保单

保险单发出以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15日至30日不等
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投保单

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
【注意】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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