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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自付证券、无须承兑、即期

2.规定: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出票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法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注意】没有付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见票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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