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远期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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