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付款
1.付款提示:
商业汇票 | 远期票据 | 到期日起10日 |
见票即付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汇票 | ||
银行本票(P240) | 出票日起2个月 | |
支票(P242) | 出票日起10日 |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可不为付款提示:
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2.支付票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审查义务仅限于汇款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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