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机构
1.主要监管职责:
(1)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比例和形式;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2)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同商业银行
①情形: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③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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