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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财产保险合同),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人身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①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是非故意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

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

强制保险

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如交强险

自愿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

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

以营利为目的,其费用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社会保险

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

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

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

原保险

指保险人对事故损害直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

或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注意】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的人数

单保险

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复保险

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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