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信息公开
1.定期报告
2.临时报告
(1)情形: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注意】关键词:“重大”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NOT所有高管)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注意】只包括“减资”,不包括“增资”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⑾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⑿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⒂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⒅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⒆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⒇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要求(新增):
①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A.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B.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②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A.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B.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C.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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