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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汇票的背书

1.背书概述: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形式:

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记载事项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禁止背书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示例】A → B → C → D
(记载不得转让)
D找C、A承担可以,但不能找B承担,即B可以对D进行抗辩。
C找B承担可以。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仅指转让背书连续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3)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5.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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