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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日
  本章疑难问题解答
  1.如何区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
  2.在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时,什么时候是免土地增值税的?
  【解答】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与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期间费用是不是相同的?
  【解答】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对财务费用中的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如果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符合条件的利息据实扣除,其他开发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扣除;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则房地产开发费用整体扣除标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由此可见.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期间费用中,符合条件的利息是可以据实扣除的,而其他期间费用有整体扣除限额比例。而在企业所得税中,期间费用中的具体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有具体的税前扣除限额标谁,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来但未进行任何开发的土地转手卖出,是否还可以加扣20%?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是否能加扣20%?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取得的但未进行任何开发的土地转手卖出,是不能享受加扣20%的政策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也不能加扣20%。
  5.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需要记忆吗?
  【解答】近五年来,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在考试时经常未提供,需要考生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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