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三类处理 | |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
【例题25】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
第二类,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和比例计算转出法 |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 |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
【特别提示】(1)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不是采取计算销项税额的办法,而是采取冲减进项税额的方法。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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