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分开票机) |
初次购买 |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
非初次购买 |
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即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不能抵价 | |
支付技术维护费 |
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 |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归纳】(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列举专用设备抵价税合计数;(2)非初次购买及非列举的设备只抵税,不抵价;(3)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不强调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缴纳的(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特别提示】(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厝没备与税控收款机不是等同概念。可抵价税合计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数抵税后,该发票不能重复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例题31·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采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同月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当月该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0万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150×17%-17-(2+0.34)=6.16(万元)。
(四)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新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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