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化工企业的比例为3:7,每吨化肥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成本为1755元(含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255元)。该企业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该企业的总经理与甲会计师事务所某注
册会计师会谈,期间讨论了是否放弃所享受的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为提请董事会讨论这一问题并作出决策,该总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该注册会计师就一些问题给予回答。该总经理所提问题如下:
(1)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优惠与享受免税优惠相比,增值税的计算有何区别?
(2)以100吨化肥(30吨售给农业生产者,70吨售给化工企业)为例,分别计算免税销售、放弃免税销售情况下这100吨化肥的毛利润,从而得出放弃免税销售是否更为有利?(说明:因农业生产者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为不增加农民负担,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吨)
(3)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吨,以销售总量100吨为例,请计算对农业生产者的销量超过多少时,放弃免税将对企业不利?
(4)如放弃免税有利,可以随时申请放弃免税吗?
(5)如申请放弃免税,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还是备案手续?
(6)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将来可随时再申请免税吗?有怎样的限定条件?
(7)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8)可否选择仅就销售给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
(9)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以前购进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要求:假定你为该注册会计师,请书面回答该总经理的以上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明计算步骤)(2010年)
【答案及解析】
(1)享受免税优惠时,企业不必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放弃免税后,该企业需要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销售给农业生产者,为不影响到销售量,终端的销售价格(即含税价格)将保持不变,由此,该企业需要从原销售价格中剥离出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按“原销售价格÷1.13×13%”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相应减少销售收入;
销售给化工企业,由于购买方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该企业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可保持不变,由此,该企业可按原销售价格的13%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无需减少销售收入。
放弃免税后,采购原材料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2)享受免税优惠情况下的毛利润:(2500-1755)×100=74500(元)放弃免税优惠情况下的毛利润:
(2500/1.13-1500)×30+(2500-1500)×70=21371.68+70000=91371.68(元)
因而,放弃免税更为有利。
(3)假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X吨时,放弃免税将对企业不利,列入不等式:
(2500/1.13-1500)X+(2500—1500)×(100-X)<(2500-1755)×100
求解得出:X>88.66
即就100吨化肥而言,当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88.66吨时,放弃免税将对企业不利。(4)可以。该企业可以随时申请放弃免税。
(5)履行备案手续。该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不能随时再申请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7)可以。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不可以。该企业不可以仅就销售给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
(9)不可以。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以前购进原材料时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位于城市市区的一家电视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和一家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乙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1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
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6)因甲企业管理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说明:有关票据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要求列出计算步骤。(2009年)
(1)计算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乙商场3月仇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7)计算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8)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9)计算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及解析】
(1)甲企业3月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7%+1.7+3.06=5.04(万元)
(2)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70×17%-(5.04-1.7×40%)=7.54(万元)
(3)甲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54×(7%+3%)=0.75(万元)
(4)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抵偿债务应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1×5%=0.55(万元)
(5)乙商场3月份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偿债务应按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万元)
(6)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10.53-5.85)÷(1+17%)×5%+2.34÷(1+17%)×5%=0.3(万元)
(7)乙商场3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8)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1.7+1.02+[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11.17(万元)
(9)乙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55+0.3+11.17)×(7%+3%)=1.20(万元)。
3.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自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被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2009年原制度)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1)进口关税=(20+1+2)×35%=8.05(万元)
(2)进121增值税=(20+1+2+8.05)×13%=4.04(万元)
(3)委托商场代销红木筷子的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4)赊销给代理商红木筷子的销项税额=0
(5)无偿赠送展销会样品给参展客商的销项税额=1000×0.01×17%=1.7(万元)
(6)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5)/(1-5%)×5%=1.32(万元)
(7)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2×(7%+3%)=0.13(万元)
(8)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21×4%×50%=0.42(万元)
(9)题中一次性筷子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再销售的,所以本月应缴纳消费税为0。
红木工艺筷子不属于一次性木筷,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注: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5.1+1.7+40×17%-[4.04+50×13%+(5+1)×7%+5×17%]+0.42=2.21(万元)。
4.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价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汽车制造企业给予特约经销商原售价2%的销售折扣。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5.52万元,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资产的原值为62万元,销售时账面余值为58万元。
(5)购进一辆小轿车自用,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
(6)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进项税额1.2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
(8)当月因管理不善丢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79万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损失为35万元。
2012年12月该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
①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30+600×(1-2%)+50]×17%-[3.4+102+(20+5+3)×7%+1.2-35×17%]=181.56-102.61=78.95(万元)
②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30+600×(1-2%)+501×9%=96.12(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或回答问题,计算事项需计算出合计数:
(1)根据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情况,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2012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
(3)2012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消费税。(说明:该企业生产小汽车适用9%的消费税税
率,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8%)
【答案及解析】
(1)指出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①处理错误。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12月将未收货款部分开具了发票,应作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②处理错误。税法规定,销售折扣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部分应作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③处理错误。销售给本企业中层干部的C型小汽车,按成本价确认的收入50万元明显偏低,不能直接用来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无市场销售价格时,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④处理错误。销售使用过的进口小汽车,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⑤处理错误。购进小轿车自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⑥处理错误。保险费用、装卸费用不能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⑦处理错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运输费用应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⑧处理错误。因管理不善丢失库存原材料金额中的运输费用部分不能按17%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2)应补缴增值税11.84万元
当期企业应纳增值税=[450+600+50×(1+8%)÷(1-9%)]×17%-[102+(20+2)×7%+1.2-(35-2.79)×17%-2.79÷(1-7%)×7%]+65.52÷(1+4%)×4%×50%=90.79(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90.79-78.95=11.84(万元)
(3)应补缴消费税3.72万元
当期企业应纳消费税=[450+600+50×(1+8%)÷(1-9%)]×9%=1109.34×9%=99.84(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99.84-96.12=3.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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