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解释】(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范围。
(3)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4)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五)软件产品、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的增值税政策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①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A.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C.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题53·单选题】某软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相关计算机设备,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含设备销售额16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50万元(含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工具的进项税额2万元,其他进项税额无法在软件产品和设备之间准确划分)。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按照销售额比重分摊进项税额,则企业上述业务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为( )。
A.13.6万元
B.14.4万元
C.15.2万元
D.18万元
【答案】C
【解析】整体应纳税额=400×17%-50=68-50=18(万元)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400-160)×17%-2-(50-2)×(400-160)÷400=40.8-2-28.8=10(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10-(400-160)×3%=10-7.2=2.8(万元)
企业实际负担增值税=18-2.8=15.2(万元)。
3.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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