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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30日
导读: 作为历年考试的重点,本章可出各种题型,尤其是计算问答题、综合题题型,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能与其他税种混合出题,在复习中应对此特别重视。
  四、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
  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例题55·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B.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权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C.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D.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案】D
  【解析】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所以A选项错误。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是审批),所以B选项错误。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所以C选项错误。只有D选项符合政策规定。此规定在2010年命制过综合题。
  (三)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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