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在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考试时一般会给出。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捂消费税税额,这里的消费税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要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相关链接】这里要注意增值税组价与消费税组价的关系,在第三章消费税法中也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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