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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30日
导读: 作为历年考试的重点,本章可出各种题型,尤其是计算问答题、综合题题型,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能与其他税种混合出题,在复习中应对此特别重视。
  第八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出口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二)出口免税不退税;(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解释】一般情况下,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适用于出口货物以往环节纳过税而需要退税的情况;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适用于出口货物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的情况;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适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某些货物出口而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这里需要搞清几个概念和几个关系:


  出口企业类型

登记条件

出口货物的行为

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单位或个体户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

委托出口货物

  【提示】(1)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2)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3)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及个体户都不能自营出口货物,但其中的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
  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退(免)税办法

适用企业和情况

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

具体情况

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遐税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V1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韵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
  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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