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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日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解释】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限制。
   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不能是本企业的人员(含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等),也不能是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的人员,前者属于工资、薪金中的奖金;后者属于回扣、返利等,甚至属于给对方当权者的职务贿赂。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第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
   ①对于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③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如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新增,但与②不冲突)
   ④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新增,但与②不冲突)
   【提示】以取得佣金(手续费)收入为主要业务收入的企业,为取得佣金(手续费)而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是营业成本,而不是营业费用;且其佣金支出没有扣除限额标准,准予据实扣除。
   第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四,手续费和佣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权益化的手续费、佣金不得扣除。如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题42·单选题】关于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计算限额。
   A.10%(含本数)
   B.10%(不含本数)
   C.15%(含本数)
   D.15%(不含本数)
   【答案】C
   【解析】关于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
   【例题43·单选题】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佣金扣除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佣金是()。
   A.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1000万元货物,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后,甲企业支付乙企业采购科长40万元
   B.甲生产企业委托丁中介公司介绍客户,成功与丁介绍客户合同表明交易金额300万元,甲企业支付丁企业以18万元转账支票支付佣金
   C.丙生产企业委托丁中介公司介绍客户,成功与丁介绍客户合同表明交易金额500万元,丙企业支付丁企业以20万元现金支付佣金
   D.乙企业支付某中介个人0.5万元佣金,以酬劳其介绍成功10万元的交易(签订合同)
   【答案】D
   【解析】A选项不属于佣金支出;B选项超过了5%佣金支出的标准;C选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给非个人佣金,不符合佣金支付方式;D选项符合税法扣除规定。
   18.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新增)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税前准予据实扣除:
业务 可税前扣除的保险保证基金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有保证收益的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 无保证收益的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有保证收益的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人寿保险业务 无保证收益的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O.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有保证收益的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无保证收益的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1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新增)
   【解释】根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如企业设定厂房折旧年限为30年,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没有突破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归纳与回顾】
   (1)主要扣除规则

要点 具体规定
扣除原则(5个)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基本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按照实际额扣除(在符合扣除原则的前提下) 工薪(合理和据实)、社保、财险、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环境保护专项基金(限定用途)、
具体项目和标准

限定比例扣除(最重要)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保险保障基金
限定手续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资产损失

   (2)税会差异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项目: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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