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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日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特殊收入的确认 具体规定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iE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

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
   收入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
   货物、财产、劳务流出
   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注意两方面问题:(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流出企业的处理;(2)辨析实物捐赠过程中的收入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流出企业的处理
   【例题11-多选题】纳税人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
   A.将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B.将商品用于捐赠
   C.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D.将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答案】ABC
   【解析】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但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不作销售处理。
   【相关链接】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和劳务税的视同销售规则是存在差别的。将自产货物用于企业内部行为,比如在建工程,商品和劳务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但是所得税不视同销售。(2)辨析实物捐赠过程中的收入问题
   关于实物捐赠过程中的收入问题有两类:一是接受捐赠,属于一般收入中接受捐赠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的一类。二是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分解为销售货物和对外捐赠两项行为,属于特殊收入。
   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一方面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另一方面按规定衡量该捐赠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如果是公益性捐赠,则要考虑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捐赠限额。这里考虑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及同时考虑捐赠限额的思路要在做综合题的时候特别注意。
   【例题12·计算问答题】(关于赠出的例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货物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该批货物账面成本80万元,同类市场价格100万元(不含税)。按照国税函[20t0]148号文件的规定,对外捐赠属于自制资产的,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资产的,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不论企业会计账面如何记录,税法应做如下处理:
   (1)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都要体现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
   (2)该企业应按照同类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00×17%=17(万元)。
   (3)确定捐赠成本。捐赠成本的确定是现实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现实中常见的捐赠成本确认是用下列会计处理来体现的: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商品的成本+增值税)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税率)
   就本题目而言: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97
   贷:库存商品80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4)用97万元(另一观点为117万元)捐赠总成本与捐赠限额(会计利润总额的12%)对比看是否超限额。
   【分析】上述对外捐赠在税法上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捐赠支出的成本在纳税申报表上都要有所体现,这是有明确税法及报表规定的,但是在会计账上是否也做销售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和不同类型考试教材上都存在争议。会计处理上与税法在这个问题上一致与否,会导致同一捐赠行为的捐赠总成本出现差异——①会计作销售的账面捐赠总成本为“视同销售收入+增值税”(就本题目而言为117万元);②会计不做销售的账面捐赠总成本为“捐赠商品的成本+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就本题目而言为97万元)。鉴于目前实务和不同考试教材对捐赠账务处理要求不同。故考试时一般很可能会回避让考生计算捐赠成本的过程,即:如果命制实物捐赠的题目,一般会在题目中直接给出捐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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