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种类 | 范围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相关链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收入种类 | 范围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
【解释】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划分是易考知识点。此知识点易命制选择题,也容易与应纳税额的计算衔接命制计算问答题或综合题。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规定:
(1)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核心规则: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征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 | 收入确认时间 | |
投资持有 |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1=1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
利息收入 | 转让时 | 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未到期转让 | 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 |
转让收入 | 到期兑付 | 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
【例题18·计算问答题】某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率为4.5%的~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0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1000 ×(4.5%/365)×300=36.99(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1040—36.99—1000=3.01(万元)。
【例题19·多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有()。(2009年原)
A.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B.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C.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红利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答案】AC
【解析】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免税收入, B选项不正确;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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