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要点 | 具体规定 | ||
纳税地点 |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要点 | 具体规定 | ||
纳税期限 |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
纳税申报 |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例题88·多选题】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BCD
【解析】选项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这部分内容非常繁杂,基本要点归纳如下:
1.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不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或机构:(1)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国有银行、中石油、中海油田等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2)不具有主体生产
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3)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5)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例题89·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现行财政体制中,所得税收入全额上缴中央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B.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C.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D.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案】C
【解析】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提示】统一计算所得税款的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就地全额缴人中央国库(或退库),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4.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
得税额×50%
5.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人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解释】其中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题90·综合题】某大型咨询公司总机构设在我国某大城市,除在该大城市设立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评估分支机构(该评估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外,还分别在我国A、B两省省城设有从事咨询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该咨询公司实行以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13年第一季度报表得知,公司第一季度取得咨询收入共计360万元、发生的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共计260.2万元(不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从公司以前年度报表中得知评估分支机构和A、B两省的二级分支机构2012年末有关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 职工工资 | 资产总额 | |
评估分支机构 | 2000 | 200 | 11oo |
A省分支机构 | 4000 | 500 | 1500 |
B省分支机构 | 5600 | 640 | 2600 |
合计金额 | 11600 | 1340 | 5200 |
其他相关资料: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简要回答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4)简要回答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
(5)计算评估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6)计算评估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7)计算A省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8)计算A省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9)计算8省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10)计算8省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1)计算总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2)计算总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2013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60×5%×(1+7%+3%+2%)=20.16(万元)
(2)2013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60-260.2-20.16)×25%=79.64×25%=19.91(万元)
(3)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7。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5)评估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2000/11600)+0.35×(200/1340)+0.30×(1100/5200) =6.03%+5.22%+
6.35%=17.60%
(6)评估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9.91×50%×17.60%=1.75(万元)
(7)A省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4000/11600)+0.35 ×(500/1340)+0.30×(1500/5200)=12.O7%+13.06%+8.65%=33.78%
(8)A省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9.91 × 50%×33.78%=3.36(万元)
(9)B省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5600/11600)+0.35×(640/1340)+0.30×(2600/5200)=16.90%+16.72%+15%=48.62%
(10)B省分支机构2013年第一季度预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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