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基数时, 含不含本企业取得的境外分公司的经营收入?【解答】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来看,销售(营业)收入,包含境外分公司经营收入。
2.居民企业把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做福利,是否计营业收入(也就是说是否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基数),是否计算会计利润(是否在计算捐赠限额的基数中),需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按照会计相关处理的规则,企业把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做福利,需要做销售处理,会计上要计营业收入,这一点上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一致,所以不必作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
3.如果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限额基数时,是否可以包含在内?
【解答】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所得税没有视同销售,销售(营业)收入中就不包含这个金额,当然也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限额的基数。
4.罚金、罚款、罚息、滞纳金如何区分?
【解答】罚金属于刑事处罚范畴,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的一种经济附加刑。罚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罚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由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针对违规违章者的一种经济制裁,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另一类是经营罚款,是企业之间对违反合同、协议的一方实施的经济制裁,带有违约金性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罚息一般指银行罚息,是指借款人没有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内还款造成逾期,对于逾期还款,银行将以日为单位计算的加收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滞纳金既有惩罚性又有利息性,税收滞纳金是因纳税人不能按期履行纳税责任而被按日加收的经济负担,因此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境外公司分支机构分回利润,是不是在算会计利润的时候,直接将收回税后利润加入呢?
【解答】很多考生都没有分清企业总分结构与母子结构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关系,考生对于申报表的熟悉会有助于理解一些问题,包括境外分回利润是否需要还原的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整体作为纳税人,所以对于总分结构的企业,来自境外分公司的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自身的经营收益。对于总分结构的境外收益,采用直接抵免法。而来自境外子公司的所得属于投资收益。对于母子结构的境外收益,采用间接抵免法。
如果考题中明确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是税后金额,则无论该收益来自子公司或分公司。都需要还原成税前所得计算抵免限额。
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但是在本章最后又有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这个是否矛盾?要怎么理解?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其投资者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上述规定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要先分后税并不矛盾,合伙企业的所得要先分到各个合伙人的头上,按照合伙人的性质缴纳所得税(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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