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支付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税时间和入库申报时间(★★★)
扣税时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人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入库申报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例题85·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B.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10日内缴入国库
C.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未依法扣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
D.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在设立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A
【解析】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A选项正确。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B选项错误。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所以C选项错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D选项错误。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实际支付与应支付
1.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但已计入支付方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对于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全额扣缴。
3.提前支付所得的一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担保费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负担、支付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上述担保费适用于利息所得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益
1.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
2.取得上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由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即支付人在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3.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应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可理解为非居民企业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或原受让价款。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关于融资租赁所得的税务处理
(1)融资租赁所得的性质,属于利息所得;(2)融资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的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
(3)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融资租赁所得,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租金所得的税务处理
(1)对于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取得的租金按收入全额减按1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由中国境内的承租方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2)对于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或委托境内其他单位、个人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与该机构、场所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由该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由中国境内企业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新增)
1.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解释1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所得适用此项管理规定。但是,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得不适用此规定。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
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包含两类“成本价格”。一则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人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资金,二则是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当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如果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当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3.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事项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税务管理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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