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例题46·计算问答题】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的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假设该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计算该企业7年问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 -100 | 10 | -20 | 30 | 20 | 30 | 60 |
【答案及解析】
关于2006年的亏损,要用2007~2011年的所得弥补,尽管期间2008年亏损,也要占用5年抵亏期的一个抵扣年度,且先亏先补,2008年的亏损需在2006年的亏损问题解决之后才能考虑。到了2011年,2006年的亏损未弥补完但5年抵亏期已满,还有10万元亏损不得用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2008年之后的2009年至2011年之间的所得,,已被用于弥补2006年的亏损,2008年的亏损只能用2012年所得弥补,在弥补2008年亏损后,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60—20=40(万元),要计算纳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0×25%=10(万元)。
2.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问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新增)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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